第一条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并考量我校实际,本细则据此设立。我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涵盖哲学、经济、法学等众多学科领域,以及特定的专业学位,其授予资格需经学校报请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对于申请者,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和法制观念,且学术表现达到一定标准。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须注意,除执行已获批准的国际联合培养协议外,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颁发机构递交申请,这是对申请流程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并考量我校的现实情况,我们特此制定本详细操作规程。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涵盖哲学、经济、法学、教育、文学、史学、理学、工科、管理及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以及特定专业的学位,其审批权限在获得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认可或备案后方可执行。第三条 对于那些严守纪律、品行优良,并展现出一定学术造诣的人士,都可在遵循本规程的前提下,申请相应的学位。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需遵守一条基本原则:除履行已获批准的国际大学合作培养协议外,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机构递交申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详细操作规程。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涵盖哲学、经济、法律、教育、文学、史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管理科学以及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并依据专业学位制度进行授予。学位的授予资格,需经过学校向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报并获得批准或备案。第三条 对于所有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并具备相应学术能力的人士,均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在申请过程中,除执行已获批准的国际联合培养协议外,申请人须确保不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机构递交申请。